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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的抗诉书同级法院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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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1 20: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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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理由,此乃是法官对待证据的态度,采纳与否均应说明理由,而不能王顾左右而言他、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同级的人民法院更应慎之又慎,全力以赴,不能有丝毫疏忽。
今天笔者(以下称我)在这里要说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理有据的抗诉书,不仅没有采纳而且也不说明没有采纳的理由,仅以原判正确为由,维持了原审判决,对相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漠然置之,不予理睬,现在让我们大家看一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444号民事抗诉书原文吧。
本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王红星有分配赔偿款的权利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原审卷宗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证實吴桂英,朱朝玉,朱振飞,朱振伟出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原件在河南鸿辰建设有限公司保存,该委托书原件内容为:“……今委托王红星全权处理,王玉兰因工伤亡,王红星是王玉兰之弟,吴桂英之子。朱朝玉内弟,朱振飞、朱振伟之舅父。2012年10月14日签字人:吴桂英,朱朝玉,朱振飞,朱振伟。与一审卷宗中王红星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舅父“二字后无句号,无”特别授权,签订协议,领取和分配赔偿款“的内容。该委托书原件足以证明王红星一审时所提交的委托书在内容上存在虚假的部分,认定王红星有分配赔偿款的权利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分配,在双方(吴桂英为一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扣除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后、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吴桂英,朱朝玉,朱朝飞,朱振伟四人之间合理分配。
以上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其中的关键句子是:王红星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委托书与存放在鸿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原始证据)明显的有所区别,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而一审判决采信的恰是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另外,抗诉书已写明,原审判决采信王红星所提交的委托书,认定王红星有分配赔偿款的权利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是很有说服力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被申诉人王红星与吴桂英乃母子关系;让王红星掌控全部的赔偿金并直接分配且偏向其母造成不公平的结局是可想而知的,国为他(王红星对法定继承的含意根本是一窍不通,所以才应了人们常说的一句话“自己向自己不算偏心。“而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时除了重复一、二审案件的错误认定外,对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没有认真谨慎地对待,所以才造成目前进退维谷的局面。
根据当事人朱朝玉的口述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再263号民事判决书写就;
河南安阳法律工作者:仝文贵
2018/4/20

发表于 2018-4-22 09: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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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4 2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安阳法律工作者:仝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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