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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安论小编 于 2022-4-14 22:47 编辑
编者按
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日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十五条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全面及时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成“一个强市”、实现“八个领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贡献司法力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护产权 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工作部署,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我市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依法定程序慎重妥善处理,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
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审慎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免刑处理。
五、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涉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可以不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可以不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可以不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六、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八、稳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九、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面实施涉企案件标识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优先受案、优先流转、优先办理、重点跟踪”,严防超期办案、超期羁押。对于涉企认罪认罚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从简从快处理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切实纠正涉企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对于涉企冤错案件,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企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十三、畅通企业诉求响应渠道。充分利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聘请工商联干部和企业家为特约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四、健全完善涉企会商协作机制。法检两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对涉企重大案件提前会商研判,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及时预判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企业”走访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企业纠纷特点,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十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建立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院定期联合发布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转自:安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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