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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人员名单】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次通报终身禁驾人员名单: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2020年10月20日0时35分许,吴某庆驾驶一辆豫ES*7*9号小型面包车沿祥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豫ES*7*9号小型面包车失控后又撞至停在路边的豫EG*5*9小型普通客车和豫EG*0*9中型客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孟某金受伤,车损四辆的交通事故。豫ES*7*9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弃车逃逸。
2021年02月15日18时30分左右 ,在G341国道571安阳县吕村镇王洋凡村路段,郑某臣驾驶冀DL*7*5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步行由南向北过路的王某娥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后郑某臣驾车逃逸,艾某只被撞后倒在道路北侧地上。郑某臣与艾某只事故发生4、5分钟后,郭某庆驾驶豫E8*Y*1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从倒在地上的艾某只身上碾压过去发生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后郭某庆驾车逃逸。艾某只当晚死亡于事故现场。
2020年9月8日5时30分许,在河南省安阳县白璧镇大林301省道96公里341国道十字路口,龙某江驾驶豫ER*9*2重型半挂车牵引车、豫E E*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李某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臣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龙某江报警后弃车逃逸,2020年9月8日17时30分许,龙某江到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审验。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