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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荒有话说之四――医疗纠纷,应该有更好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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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8: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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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阳市各医院可以说是热闹非凡,堵门的堵门,告状的告状,上访的上访,更有甚者把棺材都抬到了门诊大厅(第三人民医院),还在大厅内烧纸,弄得整个医院乌烟瘴气,几乎无法正常运行。
抛开是谁的责任不提,单从此种行为和现象所造成的不利因素和社会影响来看,弊端有三:1、严重影响市民看病。前些天我儿子不舒服,我带他去中医院看病,堵门的人硬是不让我进去,非让我换其他医院看,我十分不理解,你个人的矛盾怎么能够转嫁到其他人身上,医院是社会场所,这样干不合适!2、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整天在大街上吵闹容易引起一些群众的对立情绪,对保持社会稳定不利!3、影响安阳市的对外形象。其实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堵医院大门的事件全国每个城市都有,有的地方可能闹的更厉害,但毕竟这不是个好事,对安阳市的对外形象有损。
目前,解决医患双方矛盾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对立,直到有一方达到满意了,事情解决。二是患方通过第三方做出医疗鉴定,拿医疗鉴定结果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诉讼;三是上法院告。由于第一种方法成本较低,方法简单,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这也是造成目前医疗矛盾对立尖锐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认为,解决医疗纠纷应采取更好的方法。一、医患双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医院自行解决,因为赔偿费在1万元以下的估计也不是什么大问题,矛盾没有那么尖锐,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二、要求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政府设立第三方,成立专门的赔偿机构,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调解和赔偿,医院无权进行私自赔偿。这样,患方在了解医院的处置权限后,再堵医院的大门、再和医院闹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将矛盾的转移到第三方,由专门的机构处理,以缓解社会矛盾。三、将上述两条法制化,并加强宣传。
当然,我提出的方法只是治表不治本,如能顺利执行,仅仅是能够减少目前堵门、告状、上访等现象,保证医院的顺利运营,保证群众能及时看病。真正要减少医疗纠纷,还得从提高医疗水平,增强医护人员责任心上来提高。就目前社会现状来看,我感觉我提出的方法还是切实可行的,希望有不同意见的人能够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发表于 2009-8-21 10: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阳律师 于 2009-8-21 10:11 编辑

     医疗纠纷的确目前属于多发性社会矛盾,对楼主所提建议,既然谈到要法制化,我来说两句。医院目前属于独立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法人)。医院因医疗纠纷与患者发生纠纷从民法的角度上说,医院有完全的处分权利,所以以1万元为标准为医院设定和解、调解的处分权利并不符合民法原则。

     另外将1万元以上请求的纠纷转移给第三方也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方属于代理人还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呢?显然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无法解决。如果是代理人那么第三方,作出的1万元以上的处分需要医院承担,但医院属于独立核算的法人,由第三方作为代理人不合适,如果第三方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也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赔偿资金从何而出呢?

        出现目前医疗纠纷堵门的问题有多种因素,第一、是因为大多数医院目前为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事实上公立医院却成为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了。医疗费直线攀升。出了医疗纠纷患者自然心态不平衡。第二、由于司法目前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医疗纠纷无法公平公正的解决,导致患者更愿意选择“医闹”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能从这两方面解决,相信医疗纠纷更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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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1 1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一个城市政府的角度来看,组织这样一个第三方调解理赔机构是完全可行的,律师你也说了,医院属于事业性单位而不是企业(虽然这个事业单位有点特殊)。因此,政府对其还是有相当大的约束力的,医院肯定要听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再由政府出面组织一个机构负责调解,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合适,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调解机构,赔偿款由市级财政负担,资金缺口由政府通过经济手段从医院收入中找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医患矛盾,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如对调解不满意,还可以选择上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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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0: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医疗事故责任险;这个险种,为什么医院不参加这个保险?天大事儿,可以去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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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23: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阳律师 于 2009-8-21 23:54 编辑

现在的公立医院,真是有点四不像了。名义上属于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却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公立医院的本质上还是企业,虽然国家给医院拨款,但拨款只是象征性的。不管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都是自收自支的,这方面来说医院更具备企业的性质,让财政(全体纳税人的钱)拿钱补贴医疗事故赔偿金,既没有这项财政预算的法律依据支持又不符合医院的企业性质(因为医院是自收自支的)。另外第三方既然是政府组织调解机构,赔偿金又由政府财政拿钱出来,第三方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调解吗?如果政府财政出钱对医疗事故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而此种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赔偿金根本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向公民进行赔偿的法定条件。只有把公立医院四不像的这个症结解决了,医患矛盾、药价虚高的问题才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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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23: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医疗事故责任险;这个险种,为什么医院不参加这个保险?天大事儿,可以去找保险公司!
何三 发表于 2009-8-21 10:42


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看看保险公司的诸多保险条款就知道了,太多的免责条款。不尽最大告知义务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不向医院理赔,医院自然不会主动向患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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