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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6: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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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感谢荒原对反扒联盟的关注
在我的记忆中自从反扒联盟成立到现在,肯定与质疑的声音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一切说明大家对反扒联盟的关注度还是比较高的。
怎么说呢,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是不屑参与关于反扒联盟的争论的。从一开始的义愤到现在的荣辱不惊,对我来说也算是一种磨练吧。套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从小所受的教育就是,多做事,少说话。所以反扒联盟自从成立以来,也一再坚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号召,去带动。所以对宣传这方面我们考虑的并不多,如果我们重宣传,轻行动。想必又有人会说,你们只会说说而已,在制止街头犯罪的时候,你们又敢做什么?所以才会有人感叹,做好事难,做好人更难!!
其实自从各地成立反扒联盟以来,关于这个群体的合法性一直是个话题。如果说合法性是志愿者反扒活动的必要前提的话,那么,咱今天就敞开谈,在这里我也说说自己的想法,首先,我不认为正义与合法是矛盾的,反扒联盟一再坚持的是社会公益性。志愿者行列中的公民越多,扒窃犯罪的活动空间就越小,公民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系数就越大,社会治安秩序就越好。这难道是不合法的?小偷自古就存在,而那时候有没有反扒联盟呢?如果没有,是不是就意味着当时的法律比现在更为健全?我是一个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有一个共同的权利"对犯罪份子进行扭送的权利"。那么,如何来证明我行为的不合法?安阳市公安局在06年也有专门的文件用以鼓励和奖励广大人民群众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莫非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在知法犯法吗?
一些人认为,抓小偷是警察的职责,普通公民加入抓小偷的行列,对公民而言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对警察而言是对自身职责的推卸。其实,古今中外,从理论到实践打击、预防犯罪的工作从来都不排斥公众的参与,并且,公众参与警务活动、参与犯罪治理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做法。翻了翻以前的资料,貌似新中国建立初期,毛主席就倡导在全国城乡各地普遍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即治保会)。治保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也是群防群治工作的起源。
志愿者反扒是警察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对扒窃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一方面,警方有限的警力不可能对扒窃犯罪分子活动的场所进行全面控制;另一方面,扒窃犯罪活动空间的公共性与活动方式的外显性,以及反扒活动内容的简单、明了、确定性,为公众参与反扒提供了可能。公民志愿反扒活动,既可以有效地抑制扒窃犯罪活动,又可以使警方集中精力对付隐蔽性更强的、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活动。
先写到这里,晚上回来再接着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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