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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条已经执行多年的“惯例”,有人却提出了质疑。2015年1月,河南安阳农民段立威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他的委托代理人戚晓然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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