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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3 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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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存钱被欺骗误导买生命人寿的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 事由:
2013年4月6日,近中午时我在湘潭建行建设南路的高新支行的柜台办理存款业务,这时柜台的工作人员叫来在大堂的一位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接着这位工作人员就向我推荐说:存定期不合算,以前买过理财产品吧?我说:没有。然后她说:我们现在有一款理财产品,收益比定期要高,有返现,你可以拿着返回的几千块钱去旅游啊,还有每年有分红,这个产品很行销的,只要每年存2万,存满5年,还可以终身受益,就当是领养老金,给自己多份收入,而且和定期一样,到期可取。如果返现及红利不支付的话,收益会更高,因为我们是复利。”我说:“我还没买过理财产品,有风险吧?”她说:“建行的产品都是不错的,放心,您的资金是安全的,带身份证没,把身份证给我复印一下。”当得知我没带时,她非常热情的开车送我回家去取。再返回银行后,她说“理财产品手续很简单的,这个产品没什么太大风险,放心,您的资金是安全的,把这句话抄一下,然后签上名字就可以了。”我按照她的指点抄了一句话,签了名,拿了她给的产品资料并对她说,“如果以后有好的理财产品希望能告知。”她说:“好的,好的,一定的,我们留了你的电话,还会回访的,如果你接到我们的回访电话时,只要回答是,知道就可以了,放心吧,这个产品很好的,有很多人买了,难得有这样的机会的,有独立的账号,你的资金绝对安全,就等着收益吧。”我在她的“注意安全”友好提示声中离开了建行。回去后把产品资料也没看放下就去外地上班了
二、 2013年4月6日12:28收到给我办理理财产品的那位建行工作人员信息,自我介绍:我是高新建行的客户经理王经理,感谢您对建行的支持!希望能够为您提供您的理财服务,您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电话或短信给我!
三、 2013年4月7日08:58收到95535一条信息:您的保险合同己于2013年4月7日生效,保单号码:P000000002038580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近期我公司会为您进行电话回访。当时感到奇怪:什么时候买了保险呢?昨天买的是理财产品啊!难道是理财产品变成保险了?想来想去总觉得不对。
四、 2013-4-13 10∶54发信息给王经理咨询退保,她在2013-4-13 11∶09回复:如果您未存满需要提前退保的话,是会扣除一定手续费的,如果存满5年了,就不需要。接着在电话中说: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的理财产品,你没存满5年,要退属于违约,要付手续费的,大概要损失七、八千呢,只能拿回本金的一半多点,多亏呀。然后就开始介绍说这款产品的好处如何如何,持有是怎样的值得,第九天就有返现,等你获得收益时你就知道产品的好处了。我当时无助的想:仅仅七天时间呀,真是天价的手续费啊!
五、 2013-06-14 14∶57接到一个自称是生命保险公司电话,说是产品回访,我也是按照王经理的要求回答的全是:是、嗯。
六、 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发现我的理财产品其实是生命人寿的生命鸿福保险,也就是生命人寿的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银保产品,根本不是理财产品,完全是两码事。从此,我被动的无奈的踏上了无助的艰辛的维权之路,学习保险相关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的影响我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身心受到深深的伤害,尤其是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难以言说。
七、 经过努力,我目前仅弄清了以下事实:
(1) 销售误导:将保险当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属于严重恶劣的误导。
(2) 欺诈骗保:2013-12-09 14∶28打电话给王经理问她为什么在犹豫期内不按规定操作,她竟然说:当时已经过了犹豫期,而在2013-4-13 11∶09回复时又说是没存满五年,退了会损失七八千。再者,从2013年4月6日到2013-4-13,怎么算也没有十天呀。这是典型的欺诈骗保行为。
(3) 虚假宣传: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违规隐瞒,进行了虚假的宣传。
(4) 知法犯法:2013-12-21 14∶41打电话证实:那位自称是建行产品经理的王经理,不是建行工作人员,却冒充建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与银行知法违法。
(5) 回访电话不规范:未按照保监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八、 基于以上事实,目前我所知道的是生命保险公司违反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中的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和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且保险合同还在撤销时限内,我强烈要求:全额退还保险金额并按一年定期利息支付一年所得利息。
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我要求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十、希望能得到贵媒体帮助,帮助消费者维权,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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