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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是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能否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近日,记者从林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判监督庭经过再审,判令林州市某小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43850.11元。
2016年6月15日上午课间操期间,学生郑某在该学校操场平梯上活动,同学范某有动作伤害到郑某,导致郑某从平梯上跌落受伤,事后范某家长与郑某家长达成协议并赔偿。郑某家长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了达到更好的安全警示效果,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监庭特意邀请学校的老师到法院观摩庭审,并向他们征求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事发时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州市某小学对在校的郑某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郑某在校受伤,该学校应对郑某在校受伤承担60%的责任。
来自安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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