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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养犬行为公约》
安阳是我家,良好秩序靠大家。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根据《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禁养犬只名录的通知》和《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安阳市建成区文明养犬行为十条公约》,现予公布,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履行养犬人责任,强化文明养犬意识,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秩序。
1、不在安阳市建成区内饲养禁养犬只;
2、外出时必须为犬只佩戴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3、必须定期为所养犬只进行防疫,外出时为所养犬只佩戴免疫标志,或携带免疫证明;
4、牵引犬只外出必须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不得让所养犬只在城市道路、楼道庭院等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
6、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7、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8、携带所养犬只外出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9、外出时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老年公寓、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等单位;
10、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遗弃犬只。违反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和上述公约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动物防疫等部门依法处理。
安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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