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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军林院长阁下: 安阳弘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仝文贵要求贵院王忠文先生在原告郭凤霞诉郭王度村委会侵害土地承包权一案中,能够予以回避其理由如下: 一、 先入为主,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原告郭凤霞诉被告郭王度村委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对被告的名称未加上北蒙办事处五个字,便小题大做,称法律关系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既然可以变更诉求,在被告郭王度村委会之上加上北蒙办事处五个字即可,另外郭王度村委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根本无须再加以证据证明,但王忠文先生小题大做,将4月29日之庭,硬是没有开成。 二、 史素清是一个结了婚的妇女,要求村委会能将其承包田归自己经营,被王忠文告知找政府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即可以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王忠文只强调由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三、 李俊梅离婚案,分居已经六年,王忠文仍不判离婚最终经上诉,换人重审才离婚。 四、 郝向富离婚一案,经王忠文多次审判均不判离婚(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问题已经清楚,可现判之,不清楚的问题,可另行起诉,但王忠文就是不判离。 鉴于以上王忠文之表现,对法律运用一知半解,故要求其回避。 原告人:郭凤霞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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