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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程序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本人(安阳弘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仝文贵,资格证号037200292,执业证号03720146)在代理申请再审人徐伟、徐新良诉被申请再审人王克勇、王革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张晓东告知,不允许再审,理由是已经过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程序,故不能再审,但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结果如何呢?请广大的读者朋友和网络爱好者能够耐心地读一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申字第0058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立勇(院印) 2011年10月7日 书记员:于跃耀 被指令的安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的结果又如何呢?请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一、二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安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仝慧义 审判员:刘景峰 2012年6月4日 书记员:王岚 以上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被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之裁定均为发回下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但下级人民法院(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反法律,特别是原审法院的邵红梅女士,公然插手上海的司法鉴定事宜,明目张胆地提请上海司法鉴定所不要为受害人徐伟做伤残鉴定的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如此丧心病狂地、有失偏颇地站在被申诉人之立场上讲话,已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之地步,如此心怀不公的法院工作人员,长此以往,将会有多少像徐伟一样的当事人,有冤无处伸,受到极其不公正的待遇。 鉴于以上的申请事由,申诉人提供的新乡、安阳、上海三份司法鉴定结果,根据上述《审监程序解释》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的三份司法鉴定足以推翻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故依法应被高级法院认定为新的证据。 上述的被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均认为参与人王克勇没有参与殴打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克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其应承担打人之责。 上述的殷都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法院均查明申请人为被申诉人打成精神分裂症,却在诉讼费上,让申诉人承担大部分诉讼费,不符合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之规定,但愿河南省高级法院继续提审此案。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新良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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