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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执行局: 你们准备拍卖担保人逯庚杰的房产之裁定书,鄙人于2019年12月中旬业已收到,作为被担保人王俊生,仝某芬,担保人逯庚杰的委托代理人仝文贵,特提出如下的执行异议: 一、认定事实的错误,早在2017年担保人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过户给自己的继承人儿子逯昊,逯昊现在正在上大学,裁定书所列的房产是被担保人王俊生和其妻仝某芬共同购买的盛世龙郡1号楼2单元11层西户之房产,此房产尚无房产证,原因是尚欠银行款8万余元,没有给付,故银行暂时留置此房产证,裁定书将债务人王俊生与其妻所购置的房产当成是担保人逯庚杰的房产是认定事实的错误。 二、债务人王俊生夫妇。担保人逯庚杰已过户给其子的房产,均依法不能拍卖,其拍卖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2号,内容如下: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债权人王俊生具有多个债权人,单已起诉的就有杜合法、杨树华、李进雷、常俊丹、李荣森等人,另有王、仝夫妇的老师、同学等十余人,以及其债务人双方的父母极其近亲属等,以上均为债务人王、仝夫妇的合法债权人,如将担保人全部的房产拍卖,偿还债权人李荣森,是有违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的。 三、根据河南省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最先将债务人王、仝夫妇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是郑州杜合法和杨树华二人,执行人员为贵院的赵敬东先生,直到现在王、仝夫妇仍依自己在外打工的血汗钱在偿还债权人杜合法的款项,李荣森的起诉是在上述的债权人之后,故应在上述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之后,予以偿还。 四、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王俊生之妻仝某芬被殷都区法院判处刑罚八个月,(先是司法拘留,9月24日又转刑拘至10月2日又转逮捕判刑,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衆所周知,所谓拒执罪乃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才称得上拒执罪,2016年下半年王、仝的盛世龙郡房产被查封,担保人逯庚杰的工资也被冻结,其目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兑现债权所为,致使债务人王、仝夫妇被迫离乡背井、远走他乡打工为生,可怜我的老伴为替女儿还债省吃俭用最后一病不起,累死在床。如此结果,怎么能称的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呢?司法拘留的罪名是拒不报告财产,我唯一的财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殷都区法院明知故问,实在令人莫名其妙,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拘留一次,有延续行为的,以最后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进行处罚,李进雷的借款、常俊丹的担保均发生在2013年,而李荣森的借款发生在2015年(王、仝夫妇最少偿还其利息约2万元),显而易见李荣森的起诉导致了仝某芬被判刑之结果,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仝某芬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殷都区法院再度将仝某芬以不报告财产之罪名司法拘留一个月,如此滥用司法权利,将一个女大学生两次拘留,如此办案的人便是贾晓辉(贾连行政处罚法都不明白,怎么当了法院院长)实令人不解。 五、既然我的女儿仝某芬被判刑8个月,那么我就有理由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解析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第2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李荣森的实际损失是20万元,必然损失和实际损失相同都是20万,而将担保人逯庚杰第一次拘留,李被迫借款7万元交给李荣森,这是2017年的交款,2019年8月逯庚杰又被法院传到执行局,拟准备第二次拘留,李被迫又借款2万元,还有扣除逯庚杰的工资等款项,实际已扣除逯庚杰的款项已达十万元之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李荣森高息揽储是有过错的,担保人只用偿还债务人尚未还款数额的二分之一,即十万元即可,现在李荣森狮子大张口,要求担保人还款50万元,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总之担保人已借其亲友10万余元给付了债权人李荣森,已经履行了担保人之义务,债权人李荣森之行为已超出了国家法律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之责。另外;担保人常俊丹的担保金额为10万元,债权人李进雷却索要14万9千元。请能依法执行回转;因为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担保人:逯庚杰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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