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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弘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致函殷都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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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4: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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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执行局:
你们准备拍卖担保人逯庚杰的房产之裁定书,鄙人于201912月中旬业已收到,作为被担保人王俊生,仝某芬,担保人逯庚杰的委托代理人仝文贵,特提出如下的执行异议:
一、认定事实的错误,早在2017年担保人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过户给自己的继承人儿子逯昊,逯昊现在正在上大学,裁定书所列的房产是被担保人王俊生和其妻仝某芬共同购买的盛世龙郡1号楼2单元11层西户之房产,此房产尚无房产证,原因是尚欠银行款8万余元,没有给付,故银行暂时留置此房产证,裁定书将债务人王俊生与其妻所购置的房产当成是担保人逯庚杰的房产是认定事实的错误。
二、债务人王俊生夫妇。担保人逯庚杰已过户给其子的房产,均依法不能拍卖,其拍卖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2号,内容如下: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债权人王俊生具有多个债权人,单已起诉的就有杜合法、杨树华、李进雷、常俊丹、李荣森等人,另有王、仝夫妇的老师、同学等十余人,以及其债务人双方的父母极其近亲属等,以上均为债务人王、仝夫妇的合法债权人,如将担保人全部的房产拍卖,偿还债权人李荣森,是有违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的。
三、根据河南省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最先将债务人王、仝夫妇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是郑州杜合法和杨树华二人,执行人员为贵院的赵敬东先生,直到现在王、仝夫妇仍依自己在外打工的血汗钱在偿还债权人杜合法的款项,李荣森的起诉是在上述的债权人之后,故应在上述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之后,予以偿还。
四、2016913日至2017512日,王俊生之妻仝某芬被殷都区法院判处刑罚八个月,(先是司法拘留,924日又转刑拘至102日又转逮捕判刑,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衆所周知,所谓拒执罪乃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才称得上拒执罪,2016年下半年王、仝的盛世龙郡房产被查封,担保人逯庚杰的工资也被冻结,其目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兑现债权所为,致使债务人王、仝夫妇被迫离乡背井、远走他乡打工为生,可怜我的老伴为替女儿还债省吃俭用最后一病不起,累死在床。如此结果,怎么能称的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呢?司法拘留的罪名是拒不报告财产,我唯一的财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殷都区法院明知故问,实在令人莫名其妙,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拘留一次,有延续行为的,以最后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进行处罚,李进雷的借款、常俊丹的担保均发生在2013年,而李荣森的借款发生在2015年(王、仝夫妇最少偿还其利息约2万元),显而易见李荣森的起诉导致了仝某芬被判刑之结果,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仝某芬于2018913日至1013日,殷都区法院再度将仝某芬以不报告财产之罪名司法拘留一个月,如此滥用司法权利,将一个女大学生两次拘留,如此办案的人便是贾晓辉(贾连行政处罚法都不明白,怎么当了法院院长)实令人不解。
五、既然我的女儿仝某芬被判刑8个月,那么我就有理由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解析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9日,法释【200047号)第2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李荣森的实际损失是20万元,必然损失和实际损失相同都是20万,而将担保人逯庚杰第一次拘留,李被迫借款7万元交给李荣森,这是2017年的交款,20198月逯庚杰又被法院传到执行局,拟准备第二次拘留,李被迫又借款2万元,还有扣除逯庚杰的工资等款项,实际已扣除逯庚杰的款项已达十万元之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李荣森高息揽储是有过错的,担保人只用偿还债务人尚未还款数额的二分之一,即十万元即可,现在李荣森狮子大张口,要求担保人还款50万元,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总之担保人已借其亲友10万余元给付了债权人李荣森,已经履行了担保人之义务,债权人李荣森之行为已超出了国家法律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之责。另外;担保人常俊丹的担保金额为10万元,债权人李进雷却索要149千元。请能依法执行回转;因为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担保人:逯庚杰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
                                        20191216

发表于 2019-12-16 16: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默言 于 2019-12-16 16:34 编辑

经内黄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放高利贷的经济纠纷案件,放贷的一方在连本带利收回一半后,借贷的一方某公司生意失败出现还款困难,内黄法院就以拒执的罪名关押了给借贷方公司当法人代表的一个看大门的老人。该老人文化程度低下,什么也不懂,因为和公司老板是亲戚,由于对亲戚的盲目信任才导致被公司老板欺骗当的法人代表,而且这事也没有跟家里人透露,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利益,而且这个公司还拖欠了老人的工资未给。内黄法院在明知该老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得到过任何利益的前提下,把普通的民事纠纷办成了刑事案件,在不顾被冤枉的当事人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的情况下,以“拒绝执行”的罪名把这个什么都不明白,也没有拒执行为、没有代偿能力的看大门的老人抓进了看守所,关押七个多月后判了两年刑期,经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至今已关押一年,还未出判决结果。该老人刚做了心脏支架手术,还需要后续治疗,但是现在被冤枉身陷囹圄,只能靠基本的心脏药物维持生命,而且被冤枉的老人家庭本就生活困难,退休工资和农村家里的房子也被冻结查封,老人的家庭已处于崩溃的边缘。而老人的家属为了把亲人救出来,也是竭尽全力,倾家荡产,原想把所有的家产都抵押给一个亲戚,借一套价值50多万的门面房,还给原告代偿这个借钱的公司欠下的债,但原告贪得无厌,狮子大张口,借出本金60万,已收回35万多,剩余本息还要再要一百多万,老人的家属实在没有能力满足放贷方的过分要求,而且由于房产被查封,门面房的房主生意失败,想借房子就要先出15万的现金,原来说好的抵押房产借门面房也成了泡影。
    基本情况就是这么回事,内黄法院敢于把一起普通的放高利贷的经济纠纷办成刑事案件,并且关押一个无辜的患重病的老人,不用分析,这其中也有猫腻,如果原告是普通老百姓,放出60万,收回35万了,还能再得到一套价值50多万的门面房,他就乐死了。但因为这起案件原告的姐夫是内黄法院的张副院长,所以放贷方狮子大张口,在收回一多半的贷款后,还要再要一百多万,而内黄法院敢于这么小案大办,滥用职权,关押无辜之人达一年之久并且定罪,其原因也就很明白了,内黄法院到底是姓“人民”还是姓“张”?
    还有一个内幕,借高利贷的这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初借钱签合同时都是和这个张副院长接触,后来该公司生意失败出现还贷困难后,也是这个张副院长夫妻两人多次来安阳找当初牵线的中间人和该公司的老板要债,公司老板一直认为借的是张副院长的钱,而且其中10万的利息是打到了张副院长女儿的帐户上,没想到放贷方起诉后,原告变成了张副院长的内弟陈某某,一般人都能看出来,这是张副院长在规避责任,因为最高法院有规定,司法人员不准参与或借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名义上的原告起诉名义上的被告,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代理人”官司。这案件最终什么结果,拭目以待吧。“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残害人民,作恶之人终会付出代价。


补充内容 (2019-12-16 19:29):
原告的姐夫是该法院的副院长,在这个法院审理影响公正性,该案应该由其他法院审理,但是却没有,只是发回重审,并且迟迟不出判决结果。

补充内容 (2019-12-18 11:18):
这个名为“三月”的网友,看清楚内容,不是不承认欠钱,而是作为替罪羊实在没有偿还能力,而且被告人毫不知情,更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很明显不构成犯罪,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法院就是在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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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6: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啊,而且越看越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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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6:5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发有个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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