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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7: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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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20年5月23日1时10分王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H2D29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州市太行路中段中医院门口,向右(中医院)转弯时,与从其后方快速驶来的一辆普通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事故(碰撞位置:右前轮),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一名摩托车乘坐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两次事故认定:6月9日林州市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轿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过错:1、醉酒后驾车;2、未提前打开转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摩托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过错:1、未成年人,无证驾驶;2、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72.6km/时);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4、未戴头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及死者家属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向安阳市交警队提出复核申请,7月10日安阳市交警队复核认为:林州市交警队6月9日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决定撤销事故认定。
7月24日林州市交警队再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轿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过错:1、醉酒后驾车;2、未提前打开转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摩托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过错:1、摩托车无号牌;2、未成年人,无证驾驶;3、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72.6km/时);4、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5、超员(核载2人,实载3人);6、未戴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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