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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4月4日10时50分许,在北关区化工路与蕙兰街路口,张某某驾驶豫E*P*3*号小型轿车沿化工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与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蕙兰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牛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雨天未减速行驶且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3年4月5日17时18分许,在文明大道申家岗至小坡村路段,刘某某驾驶超载的豫E*L*6*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刘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两起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或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二是驾驶机动车切勿超速行驶;三是严禁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四是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瞭望,确保安全后及时通过;五是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注意观察瞭望,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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