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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黑心法院无耻法官

热度 2已有 1773 次阅读2013-4-7 11:05 |个人分类:司法腐败| 法官, 违反规定, 法院, 控告, 郝培军

上诉状(控告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控告人):郝培军,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现在安阳市纱厂二生活区5号楼东一单元3楼中户,手机:15896896690

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金豪商务楼六楼,

负责人刘瑛,该公司经理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生,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杨集村二组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诚信家政服务部,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北段路西,

负责人;栾保国,该公司法人代表

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安阳市殷都区法院,负责人:宋胜利,该法院院长

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审判业务副院长):赵新杰,,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副院长

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审判长):赵芳英,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厅长

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主审法官):李瑞,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法官

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告人,原审法院合议庭法官):李文生,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法官

上诉请求(控告事项):

1.依法撤销(2012)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高级法院管辖审理。对于恶意串通的各个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对于法院的相关人员的恶意违法行为移送纪检查处,根据情节和悔罪态度移送检察机关和纪委政法委进行进一步的刑事政纪追究惩处。

2.为缓解受害人原告郝培军经济困境,立即裁定先于执行郝培军42000元-----12个月工资(每月3500元),用于伤残鉴定和紧急生活费用及诉讼费用。

3.按照受害人原告郝培军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的请求,安排符合法律程序的伤残鉴定和相关证据调取工作,待伤残鉴定以后确定进一步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与事实(控告理由及事实):

本案(2012)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受害人郝培军是2013年3月14日在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民一厅书记员办公室签收的。

本案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各个被告串通司法腐败之手段令人发指,厚颜无耻之极非经历不敢相信,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可与赵作海案件和2012年4月17日的三门峡陕县法院湖滨区法院的眼花法官案件一拼高下。

2012年3月15日晚10时许,受害人郝培军在接送孩子路经安阳市老第五人民医院路口,安阳市中州路与安钢大道交叉路口被刘付生的豫EN9678撞伤,但是具体驾驶人是不是车主刘付生存疑。是不是真正交通事故存疑,是不是受人雇佣恶意报复存疑。

郝培军住院治疗,车主刘付生没有露面,拒绝赔偿,被告诚信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协商皆是无理要求,然后在民警协调以后送了2000元唬弄一下以后,刘付生再也不接电话,拒绝沟通协商赔偿。无奈之下,郝培军在病情稍稍稳定以后迫于无奈因经济拮据在2012年4月5日出院到家里养伤。2012年6月6日受害人郝培军起诉至安阳市殷都区法院,2012年6月19日缴纳诉讼费正式受理,但是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受被告贿赂长期不送达,恶意拖延,受害人郝培军无奈投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安阳市中院纪检和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纪检沟通协调,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立案庭才进行了相关送达工作,但是受害人郝培军2012年7月19日收到的传票安排开庭日期是2012年9月3日,时间严重违反常规。郝培军申请的先于执行和申请证据调取和证据交换答复是交办到了审判业务庭以后主审法官会主动联系,等候电话通知就可以了。因为行动不便和不放心,郝培军询问主审法官电话,给了一个始终没有打通过,后来通过相关渠道郝培军与审判长赵芳英联系上就是2012年8月20日 了。之后与主审法官李瑞联系开庭前的伤残鉴定及先于执行和证据调取及开庭之前的证据交换,皆是搪塞,需要开庭审理以后决定等等。2012年9月3日开庭时间仅仅15分钟,没有进行任何审理,没有确定先于执行,没有进行伤残鉴定机构选择,没有进行证据交换,没有确认证据调取。行事之仓促,串通之明目张胆,令人匪夷所思。

对于先于执行因为受害人郝培军据理力争,在2012年9月底由拒绝争取到了20000元,但是具体取钱还是分了2次,在10月1日国庆节前后。应该客观的评价在取钱当中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的办公室和财务的工作值得肯定务实和灵活尽职便民。但是看看赔偿的具体情况,从2012年3月15日发生事故到今天2013年3月25日一年过去了,2000元加上20000元---一共22000元,根本连基本的医疗费用也是不够啊,因为事发突然,受害人郝培军住院医疗费也是借的啊,,别人经济情况也是一般,拿到先于执行的20000元马上还债,原来在起诉立案以后应该迅速先于执行的救命钱到了 国庆节以后才还了人家,基本生活的日常费用还是需要家人接济,以后进行伤残鉴定和康复训练等等还是需要大量费用。因此受害人郝培军申请先于执行的复议,但是搪塞拖延依旧。忽悠的法官在理屈辞穷之际讲什么需要书面的复议申请,受害人郝培军马上写好交上。但是马上驳回。去安阳市中院申请再审因为殷都区法院的法官的曲解和隐瞒,被无理由拒绝并且不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本就是不解释不接受相关材料不告知相关手续,可以看到司法腐败的功夫啊。

关于伤残鉴定,在立案时候递交了,答复是到达业务庭法官通知,到了业务庭没有音讯,联系上法官以后法官讲2012年9月3日开庭处理,但是9月3日开庭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以后就是没有下文,被害人郝培军一再追踪跟进,直到2012年11月28日29日才进行鉴定机构选择,就是一个抓阄而已。因为没有鉴定费用和法院技术科要求被害人安排车辆和负担法院工作人员费用等等因素一再拖延委托手续办理,真正进行委托邮寄鉴定材料到了2012年12月19日,距离缴纳诉讼费的2012年6月19日整整6个月时间,殷都区法院,你们在制造原子弹吗??????

法院也没有重新指定什么期限,而是故意恶意搪塞拖延,为何各个被告串通侵害被害人郝培军的诉讼权利制造各种借口和理由。也没有进行鉴定机构的重新选择,也没有明确补充材料的具体说明。

具体看看法官强制要求修改的鉴定申请书,可以看出来其险恶用心。

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在立案阶段,被害人郝培军就申请,还是讲到达业务审判庭法官会主动联系安排,但是郝培军一再申请,法官就是置之不理,一再拖延搪塞,一再研究和汇报,直到2013年元月在法院发生冲突以后,郝培军报警110以后,法院才出来一张决定书写明日期是2012年9月7日的不予准许,但是被害人郝培军实际收到日期是2013年元月18日,特别写明书面复议,申请复议以后,在2013年元月28日收到驳回申诉复议决定书。不予调取证据的理由可笑之极,认为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法官应该是职业法官,没有一个新手,业务审判主管副院长赵新杰更加是行家里手,讲如此无耻的话令人震撼。法律规定不是不知道,如此忽悠确认你们在厚颜无耻。对于被害人郝培军主张的调取证据分为多个层面,一个是查明实际肇事人,一个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性质,一个是证明刘付生等等被告怠于赔偿和诚信家政公司与刘付生的挂靠关系。掩耳盗铃,欲盖弥彰,如此的样子更是为你们串谋提供了明确的证据。对于保险情况的调取可以为被害人郝培军主张的诚信家政和平安保险没有尽到最大谨慎义务提供证据材料。但是涉案法官依旧因为与被告串谋因素没有调取。更加不需要提及依据职权到交通警察去调取交警案卷材料了。因此殷都区法院合议庭法官和主管副院长构成司法腐败。

2013年1月31日开庭,被害人郝培军当庭申请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合议庭全体回避(审判长赵芳英,主审法官李瑞,合议庭法官李文生,书记员常跃),申请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业务副院长赵新杰回避,申请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整体回避,同时增加上述人等为本案被告,因为利害关系请求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高级法院进行管辖审理。但是2012年2月21日被害人郝培军收到回避复议决定书法院不回避,没有出具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于此举郝培军投诉到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纪检要求查证此决定有没有在法院审委会进行集体决策,但是没有任何答复,投诉此案到安阳市殷都区政法委也是敷衍了事。或者是合议庭法官隐瞒重要证据和情节,或者是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纪检和领导班子及安阳市殷都区政法委包庇纵容涉案法官,无论是其中哪个因素,都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官官相护,应该受到严惩和深刻追究的犯罪行为。

2013年2月22日开庭,被告法官坚持不回避,被告审理案件天下奇闻,厚颜无耻窥见一斑,被告刘付生是被害人郝培军一开始诉讼就是申请的为查明事实每次开庭必须出庭的被告人,但是刘付生没有出庭。对于刘付生与诚信家政公司的关系,各个被告串通恶意不调取证据,,关键当事人恶意不出庭回避查证,不写答辩状等等,利用诉讼突袭突然串谋否认挂靠关系,另外串谋恶意省略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在庭审当中恶意使用质辩合一方式恶意滥用优势诉讼地位否定被告刘付生和诚信家政公司的挂靠关系。同时恶意使用质辩合一庭审恶意省略对于诚信家政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的最大谨慎义务的辩论和认定。对于证据调取的恶意拒绝非法恶意拒绝了对于各个被告怠于赔偿的民事侵权。法院和法官的种种恶劣行径刚刚是司法腐败,是怠于行使国家机关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的职权,是法官枉法裁判,是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是典型的司法腐败。

在判决书当中讲:伤残鉴定及二次手术等等因为原告郝培军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提供相关材料,请问,在庭审和判决书为什么不写明具体期限和缺失什么材料????胡言乱语是要负责任的啊,本次诉讼是被告担任法官,肯定不需要尔等审理了啊,说什么郝培军可另行主张。就是违法行为之一。郝培军要求的急救轮椅拐杖及电动车等等财产损失因无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当事人陈述就是证据的第一项,法官和法院不可能不知道吧,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如果反驳应该提供相应证据。同理医学康复法律咨询费和相关文印费用都是正常合理费用,法官讲什么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和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民法的侵权法的赔偿原则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被告没有什么可以证明他们观点的证据反驳被害人举证。

被害人郝培军举证了2个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个是金通旅行社高楼庄营业部郝培军是法人代表,一个是安阳市携手征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法院仅仅认定金通旅行社,其中认定原告月工资3500元,但是特别提示工资仅仅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的一部分而已另外还有提成补助年底分红奖金等等,仅仅认定参考公安部误工评定标准结合原告伤情酌定误工时间为4个月,可以看出来各个被告和法官串谋至深。就是2012年9月3日开始进行伤残鉴定误工费计算也是6个月误工费,2012年12月19日进行伤残鉴定是10个月误工费,2013年2月22日开庭到了2013年3月14日被害人郝培军收到判决书误工费应该计算12个月。被害人郝培军伤情是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什么法官不酌定9级伤残呢,线性骨折是10级伤残,粉碎性骨折是9级伤残,构成精神损失一半需要提升一个伤残等级,恶意拖延伤残鉴定6个月时间应该再提升一个伤残等级,为什么法官你们不酌定被害人郝培军为伤残6级呢??????被害人天天双拐去法院,你们说拐杖没有证据,时至今日被害人没有办法工作,你们恶意酌定4个月误工费,你们说什么受贿没有证据,但是你们如此判决如此处理有没有可以合理的解释呢????

时至今日,被害人郝培军生活仍然需要家人照料,不能完全自理,护理费你们酌定了90天,标准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标准,可以看看你们有没有酌定好?????

住院伙食补助一天30元也是最低标准,营养费一天10元很是可笑,交通费你们参考原告住院时间及转院情况,酌定500元,均是明显偏袒被告,与被告串谋的结果。一个护工实际需要多少费用,被害人实际发生了多少费用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计算方法和费用说明均在起诉状和庭审当中被害人详细进行了说明,为什么不酌定啊???

判决书一讲平安保险应付15332元,如果平安保险部上诉请主动先行赔付被害人郝培军,判决书二讲刘付生应付6809.19元,如果刘付生不上诉请主动先行赔付被害人郝培军。如果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和合议庭法官及赵新杰院长不上诉,请将判决书末尾关于刘付生应付诉讼费844元退给被害人郝培军。

一个其实特别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如此复杂,是什么原因,是因为法院法官的司法腐败,是因为诚信家政的贪婪,是因为平安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是因为相关纪检政法委法院审委会的不作为乱作为庇护枉法裁判法官。

本案目前涉及3个法律关系,1是刘付生交通肇事侵权,如果是受人雇佣故意则属于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是刘付生等被告怠于赔偿侵权,3是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合议庭法官和副院长赵新杰与各个被告串谋司法腐败侵害被害人郝培军民事权利,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恶意不作为庇护贪赃枉法法官侵权。

本案被害人郝培军受到3个方面的侵害,1是交通事故直接的身体伤害,2是交通事故后遗症及怠于赔偿侵权及司法腐败造成的郝培军精神损害,由原来交通事故和怠于赔偿造成的严重精神抑郁症焦虑症失眠噩梦精神恍惚严重身体不平衡到特别严重的十分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3巨大的财务预期损失,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未可评价的职业发展损失

综上所述,被害人上诉人郝培军请求安阳市中院,安阳市检察院,安阳市政法委,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检认真查处本案,撤销(2012)殷民一初字第229号判决书,对于恶意串通的各个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对于法院的相关人员的恶意违法行为移送纪检查处,根据情节和悔罪态度移送检察机关和纪委政法委进行进一步的刑事政纪追究惩处。为缓解受害人原告郝培军经济困境,立即裁定先于执行郝培军42000元-----12个月工资(每月3500元),用于伤残鉴定和紧急生活费用及诉讼费用。按照受害人原告郝培军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的请求,安排符合法律程序的伤残鉴定和相关证据调取工作,待伤残鉴定以后确定进一步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政法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检察院 河南省政法委

   上诉人(被害人,控告人)郝培军 15896896690

2013年3月25日星期一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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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携手征程在线 2013-4-9 19:42
无耻法院,黑心法官
回复 回头太难 2013-4-9 23:24
有点乱,44141,赔付到手了吗?
回复 多多美 2013-7-7 01:23
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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