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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经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和生育待遇标准。
截至2022年12月底,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6-9个月的合理结存,且连续四年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豫政办〔2016〕194号)“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的规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报销政策。经过多次测算,拟将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为参保群众减轻就医负担7783万元。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的规定,拟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为参保群众减轻就医负担10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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