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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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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辅岗人员管理细则》已经出台,大队已下发至各中队、各岗。望全体队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现将主要内容告知如下:第十二条,辅岗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散步有损单位声誉的言论;(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服从管理及正常人事调动(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八)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未完。。。
第四十三条 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劳动派遣部门,接触劳动用工关系:(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织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四)在岗期间不履行职责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的:1.对路口管控不力,非机动车在快车道内行驶等违章不纠正的。2.执勤期间迟到早退、脱岗的3.执勤期间坐岗、打电话、聚堆聊天、等不规范行为4.执勤期间不按规定着装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六)支队考试不合格,经再培训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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