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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 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

已有 992 次阅读2011-9-7 21:53

中共中 宣传部

         

         

              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解放军 总政治部

中宣发 [200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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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 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 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厅()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政治部、各省军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章) (章)    (章)

(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章)    (章)

(章) 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2007717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经党中央飞国务院批准,最近,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和关爱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又一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激发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的政治热情,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做出的积极贡献应予充分肯定

    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 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革命战争年代,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党的领导下,同日本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英勇顽强、艰苦卓绝的斗争,南征北战,出生入死,经过半个多世纪血与火的洗礼,取得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丰功伟绩,建立了卓越功勋。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抵御外 来侵略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历次作战中,他们不怕牺牲、 冲锋陷阵,打出了中国军人的志气和威风,夺取了一次又一次伟大胜利;在雪域高原、边防海哨,他们舍小家、顾大家,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带来了祖国和人民的生活安定祥和;在研制“两弹一星”过程中,他们扎根戈壁荒滩,艰苦创业,为国防科研事业贡献了青春,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在开拓边疆、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奋战中,他们舍已为国、舍家为民、为国家为人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始终牢记党的教诲和部队的培养,不计名利,不计得失,坚决服从组织安排,顺利实现由国家安全捍卫者向国家经济建设者的转变,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发奋图强,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事实证明,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军建军80周年之际,大力弘扬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身上所体现的自强不息飞勇往直前、英勇奋战的革命精神,顾全大局、珍惜荣誉、为国分忧的思想境界,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

    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是一项直接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文件;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和 “关爱功臣活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在生活、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做出重大决策,集中出台了体现从优抚恤、关怀照顾要求的相关政策文件,使他们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是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81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30% ,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1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 。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对部分1954111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从200781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111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是完善了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从200781起,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四是完善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新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 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

    五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针对各地在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明确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规定,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规定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资,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的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安置在企业的1954 11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纳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六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针对目前部分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无 固定经济收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地区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小,部分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及取暖费用高、无力承担等问题,对以往的政策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针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存在的生活困难,明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 29号文件精神,随着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继续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三、尊重关爱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尊重、关爱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按照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要加大资金的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并连同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及时补助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确保有关政策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把事情办好,把实事办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认真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医疗、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以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要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帮助扶持,充分借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力量,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优待。要把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的情况,列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关心爱护、扶持帮助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热情,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四、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优抚对象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和牺牲,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军队退役人员多年受党和军队的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纪律观念和较强的吃苦精神、适应能力,是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他们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为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爱、支持、帮助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良好氛围。要把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积极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尽可能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才。要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具备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要善于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引导和组织他们参与城乡基层管理、社区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他们在平安创建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真正成为促发展、促稳定、促和谐的积极力量。

    五、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政治上关心他们的具体体现,是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组织关系、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组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依靠基层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原原本本传达到每一个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帮助他们认清形势、理解政策,真切了解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特殊关爱和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所做出的不懈努力。要教育、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识大体、顾大局,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要鼓励、支持他们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掌握新的本领,自立自强、创业致富,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真正使落实政策的过程成为教育人、团结人、凝聚人、鼓舞人的过程,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政治安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大好形势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和维护。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受党培养教育和部队大学校锻炼多年,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全面过硬的素质。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题词:优抚对象 军队退役人员宣传教育提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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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军委委员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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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77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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