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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开发商长期不给办理房产证,律师教您怎么办

已有 426 次阅读2012-11-28 09:54 | 怎么办, 律师, 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

        很多业主在交房后的若干年内依然没有拿到开发商当时拍胸脯许诺的房产证,想找开发商讨个说法,但开发商总是以正在办理敷衍塞责。于是,很多业主萌生了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的想法,但苦于自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了解法院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因此,迟迟没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殊不知,业主的权利就是这样在时间的流逝中慢慢消失,而且这样对于业主来讲也是潜在的巨大的风险:这样不但造成了许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没法进行上市二手交易,而且因为没有权利凭证,一旦开发商欠下巨额债务,很可能把小业主的房产抵押出去,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房屋就还在开发商名下。本文以申律师将以律师的视角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揭示这一困扰业主的难题

        【本案案情

         2010年,安阳市文峰区的宋先生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东区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应在2011年11月8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产证。但开发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12年2月还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致使宋先生迟迟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

        2012年3月份,宋先生向申律师咨询此时的解决办法,经申律师了解案情,申律师认为本案符合起诉的条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接受委托后申律师为本案确定了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涉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日期至原告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元。)

        2012年5月份,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法院完全支持了申律师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开发商在限定的时间里给宋先生办理房产证,并姓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申律师评析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判决开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大业主朋友们,你们看过上述案件流程后是否跃跃欲试?其实,诉讼也不是那么的艰难,只要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正义之神就会青睐于你!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就会拿到那本姗姗来迟的红本子――《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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