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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律师教您】赠与财产未交付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已有 334 次阅读2013-3-7 11:09 | 办理, 安置房, 安阳市, 北关区

赠与财产未交付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案情2010年8月,王某与妻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将夫妻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某小区的10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赠与已成年的儿子。但王某离婚后,与前妻却一直未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儿子,也未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2年7月,王某在另一新建小区置换安置房一套,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一直由王某实际控制。
  之后,王某的儿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协议将安置房交付给自己,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近日,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赠与人依法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一直未交付的情况下,现要求不再履行应当视为撤销权的行使,故依法判决争议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法律评析
申律师认为:该诉争房屋系王某原夫妻共有住房置换而来,应还系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在离婚时均表示将各自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儿子,该行为应属赠与行为。
       该案中的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亦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被告王某要求不再履行上述赠与协议中的内容,应视为撤销权的行驶。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父亲赠与行为有效,其单独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其母亲对其所享有份额同意按赠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应视为赠与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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