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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律师教您】借款人欠款不还,债权人可以扣押他的财产吗?

已有 269 次阅读2013-3-10 17:55 | 财产, 律师, 借款人, 债权人

      【案情】2008年8月份,王某借给李某人民币12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李某多次催要,但李某拒不归还。2012年3月份,一气之下,王某约几个朋友一起将李某工地上的一些生产设备予以扣押。同年6月份,王某却收到了安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原来,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被扣押的生产设备。
       之后,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以原告李某不及时清偿债务为由私自扣押原告财产的行为违法,被告应返还所扣的财物。

      法律评析申律师平时经常接到“借款人欠款不还,债权人可以扣押他的财产吗?”之类的咨询电话,那么借款人欠债不还,作为出借方的债权人,到底是否可以扣押对方的财产呢?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国民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私力救济的权利,所谓的私力救济就是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公权力的保护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被法律认可的措施,以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方法。在债权债务存在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迫使债务人还债,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留置他人财产的权利,即所谓的留置权。
      其次,我国法律依法赋予当事人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留置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的,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二、债权须已到期;三、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物权法》、《担保法》 都明文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除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以外产生的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
        最后,由此可见,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不适用留置权,因此被告扣押原告财产行为违法,理应返还其所扣押财物。      

          【律师提醒】申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借款人欠款不还的情形时,不要冲动行事,要依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须知:扣押对方的物品虽不构成抢劫犯罪,但于民事法律来讲,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债权人还是要依法返还债务人被扣押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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