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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郝培军,男,汉族,现在安阳市豫北纱厂二生活区5号楼东一单元3楼中户,手机15896896690
司法救助申请事项:
2013年4月2日收到安阳市殷都区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12)殷民初字第229号,写明:2013年4月9日向安阳市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郝培军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提供材料有身躯及辖区民政所困难残疾证明。请予以批准。
另外关于本案当事人郝培军与安阳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庭长及主管院长沟通如下:本案因为涉及重大司法腐败,当事人郝培军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合议庭法官及殷都区法院业务付院长赵新杰及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整体回避,并且增加上述人员及单位为本案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和2010年12月28日全国高院审委会149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当事人郝培军依法提出移送管辖至河南省高院审理。但是安阳市殷都区仍然坚持审理本案并且下达判决书。此恶劣行径符合河南省高院错案管理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郝培军已经依法向信访纪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进行了控告举报。根据错案管理规定及法官法院工作规范,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皆有责任及业务认真审查经办案件发现错案线索并且移送纪检及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错案甄别,维护司法工作打击司法腐败。因此当事人郝培军在依照程序进行上诉及申请司法救助的同时,在口头与安阳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及具体经办人员沟通介绍情况以后,在本司法救助申请书当中再次申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经办的立案庭庭长及安阳中院审批此案的业务付院长审慎处理本案相关事项。再就是申请协调安阳市殷都区把郝培军一审起诉的1050元诉讼费用退回,以解郝培军燃眉之急。请充分考虑受害人悲惨的际遇。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郝培军 15896896690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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