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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侵占他人遗忘物案18

已有 167 次阅读2012-11-18 16:34 |个人分类:孙海军律师作客安阳广播电台讲稿| 安阳律师, 侵占罪, 刑事辩护, 遗忘物

电台侵占他人遗忘物案18(周五)

作者:孙海军安阳律师,手机:15037217827,qq:30268588

【案例】被告人李某饭店服务员。李某在检查该饭店2217客房时,发现退房的伊朗籍客人遗忘在枕头下的牛皮纸袋一个,内有美元6千元、欧元1这些外币折合人民币共计5余元;李某遂将上述款物转移至该饭店另一房间内藏匿,据为己有。伊朗客人于当日下午在机场发现纸袋遗失,即返回饭店寻找未果,便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怀疑李某涉嫌此案而将其传唤,李某矢口否认。本案被害人伊朗籍客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地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向某地法院提起公诉。

主持人律师,这个案例属于刑事案件了,我们的节目以往很少讲到刑事案件,今天这个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刑法规定的侵占罪。

主持人:那么关于侵占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安阳律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持人律师,你能听众朋友们详细解释一下吗?

安阳律师:关于侵占罪,可能普通老百姓存在误区。认为保管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物品占为己有也能构成犯罪吗?其实这点刑法规定的是比较明确的,如果数额巨大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是刑法同时又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主持人律师,你是否能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安阳律师: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事案件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设定,一般来说都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诉,刑事责任原则上属于被告人对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即刑事自诉案件。本案的侵占罪就属于这类犯罪。

主持人:关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是否有具体的规定呢?

安阳律师:这方面是有规定的,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就是说,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法律已将侵占案的告诉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起诉之后还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这种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无权把它作为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主持人:如果侵占案件如本案中这样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而检察院提起了公诉,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

安阳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也有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另外根据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包括侵占案在内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又不是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
主持人:对于本案中的侵占罪是否也和民事案件一样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呢?

安阳律师:本案中的侵占罪有时效的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称为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和第87条的规定,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对于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追诉期限从被害人知道其财物被别人侵占之日起计算。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案件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

主持人: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和其他刑事案件有那些区别呢?

安阳律师:由于自诉案件本身属于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权利的案件,所以这类案件带有某些民事案件的特点,比如允许自诉案件当事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对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这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其他的刑事案件是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设定的,根本是不允许进行调解和和解的。

主持人本案人民法院是如何进行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将他人遗忘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其行为确系侵占行为;但因侵占案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5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主持人:这么说李某是无罪的吗?

安阳律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院没有宣告李某犯罪之前,李某是无罪的,但李某确实涉嫌了侵占罪,只是因为受害人没有追究而没有在程序和事实上对李某进行追究。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侵占罪的案例,我想提醒一下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不仅属于民事纠纷还可能触犯刑法,这种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关键是看受害人是否追究,如果受害人执意追究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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