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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安阳律师做客安阳电台之消费者宾馆停车丢失索赔15

已有 373 次阅读2010-5-17 15:44 |个人分类:孙海军律师作客安阳广播电台讲稿|

消费者宾馆停车丢失索赔15

作者: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

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你给听众朋友们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你好,主持人。今天我们这个案例还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请主持人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主持人: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张经理开车到该市一三星级宾馆参加会议。到宾馆后,张经理按照宾馆停车场保安人员的指挥,将车停在了宾馆的收费停车场,并交了20元钱的停车费。会议结束后,张经理准备离开宾馆,此时,他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后经确认该车已经丢失。张经理买这辆车总共花费20余万元,由于丢车事件发生在宾馆的收费停车场,因此,张经理要求宾馆进行赔偿。但宾馆声称,这20元钱只是场地占用费,宾馆并不负责保管车辆,而且在停车收费收据上有两条声明一是车场只提供停放场所;二是车辆损坏、遗失本场概不负责。几经交涉未果,车主张经理一纸诉状将宾馆推上了被告席。

主持人:孙律师,消费者在宾馆停车场停车,车辆丢失后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这在以往的节目中也有涉及,你认为宾馆有责任赔偿吗?

安阳律师:对于这一案例在法律上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分为两种意见。

主持人:两种意见的主要观点是什么,能否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呢?


安阳律师: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停靠在饭店的收费停车场内,车主与饭店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法律关系,宾馆收取的是保管费,车辆丢失,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虽然停靠在宾馆停车场内,但是车主与宾馆并未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宾馆收取的是场地占用停车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停车场出具的收据上所作的声明,是宾馆作出的风险警示,而且这种警示对于停车场和车主来说是平等的,属有效声明,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车辆丢失,宾馆不应当承担责任。

主持人:看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孙律师,你赞成哪种观点呢?

安阳律师: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的法律。

主持人:你为什么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具体分析一下吗?
安阳律师:好的,所谓保管法律关系,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依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并根据约定,将被保管物返还寄存人。从停车收费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中宾馆停车场与消费者形成了保管法律关系,因为消费者将车辆交给停车场进行看管,其目的并不仅仅是泊车还有要求停车场负责车辆安全并进行看管的目的。所以本案中消费者与宾馆停车场构成保管法律关系。保管法律一经成立,保管人员有依照约定妥善保管该寄存物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主持人:那么如何理解停车场收款收据上所示的车辆丢失风险自负,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声明呢?

安阳律师:宾馆停车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所示的车辆丢失风险自负,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声明属宾馆单方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收款收据上的内容正是这一法律条款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单方声明应属于无效条款。

主持人:孙律师,刚才你谈到的第二种观点,称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是一种租赁法律关系。你能分析一下这种观点为什么不适用于本案吗?安阳律师:好的,所谓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宾馆停车场认为自己将该泊车位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租赁给消费者使用,收取租金,与消费者形成的是一种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并不负责看管消费者的车辆。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主持人:孙律师,你能具体分析一下本案不成立场地租赁的理由吗?

安阳律师:好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如果说是场地租赁,那么宾馆首先应当对停车场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宾馆对宾馆建筑物内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宾馆对建筑物外的停车场也拥有土地使用权,宾馆也未能证明其对停车场拥有土地使用权。既然宾馆停车场没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不能对消费者进行场地租赁。场地租赁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
主持人:感谢孙律师的分析,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首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不论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消费者都可以如今天本案中的车主张经理一样向车辆的保管方要求赔偿相关损害。本案从本质上讲消费者与宾馆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宾馆丢失消费者的车辆属于违约,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宾馆是否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车辆的保管方丢失了车辆就应当赔偿。

主持人:本案法院如何判决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宾馆全额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这是一起宾馆停车场车辆丢失案件,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种车辆保管法律关系;而不是场地租赁法律关系;其次,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是保管费,而不是停车场地占用费;此类问题虽然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作为消费者应当积极保存和收集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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